[来 源]t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 [发表时间] 2015-3-24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委员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推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学科建设水平,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方案经2014年12月2日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起全面启动试行。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两岗合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与教师职称并轨,即:学校评聘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等)具有博导资格;学校评聘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等)具有硕导资格。
2.两权分离: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与招生资格分离,即:每年根据教师的学术成果、科研课题经费、指导研究生能力及绩效考核评价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度招生导师名单。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所辖学科情况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及招生名额分配办法》,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主审核确定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指导教师激励与问责制,依托学科委员会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明确和保障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培养研究生中责任与权力。
1.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满足指导研究生的科研经费要求、能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2.招收学术型研究生的指导教师须具有学校评聘的教学及科研系列职称。
3.招生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教师须具有学校评聘的教学及科研系列职称和附属医院评聘的临床系列职称。
4.招收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教师须具备的职称条件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
5.原则上指导教师稳定在1个一级学科范围内、1个专业学位点上招收研究生;申请跨学科招生时,应满足跨学科招生条件,经跨学科所在学科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方可列入跨学科招生指导教师名单。
6.指导教师在学校规定退休前3年内原则不再招收博士生,退休前2年内不再招收硕士生;在此期间,具有重大科研项目、经费充足、本人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列入招生名单。
1)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上海市学位办或教育部抽检评议被异议,经评审异议成立的,限制招生1-3年。
2)本人或与指导研究生联署发表学术论文、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严重学术违规,视情况限制或停招。
3)在教学或指导研究生过程中行为不当,受到投诉、举报或行政处分等,视情况限制或停招。
1.2015年3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及招生名额分配办法》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2015年6月,分委员会将2016年度招生导师名单报校学位办公室。若需修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3月将修订办法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6月将下一年度招生导师名单报校学位办公室。
2.每年7月,校学位办公室完成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导师名单及相应学科专业目录编制工作。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培养院系每年召开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交流会议,互动交流分享指导经验,对新任招生教师进行指导,形成常态化、制度化交流学习制度;研究生指导教师参加交流学习活动,作为招生资格必备条件之一。
4.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及时总结经验,切实推动改革工作持续深入。在改革过程中若有分委员会工作不力,可暂停试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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