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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籍的停止、保留和恢复

作者:时间:2014-05-28点击数:

党籍的停止

申请出国、出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如党员本人在出国、出境前提出退党,也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党籍的保留

因出国、出境或自费留学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仍可保留在原单位,但保留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应由本人递交书面申请、提供国外的邀请文件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本人的护照及有效签证复印件,并填写一式四份的《保留党籍审批表》。经各级党组织批准同意后,即办理了保留手续。

党籍的恢复

因出国、出境办理保留党籍的党员,如期回国后,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提出恢复党籍的申请,填写一式四份的《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并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国外情况的证明人的书面证明。经各级党组织审核,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对不能提供两名证明人书面证明的,须经一年考察期,期满后经支部大会通过并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恢复其组织生活。

如党员超期回国,本人须另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审查如理由正当且无问题者(其它手续同上),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

流动党员的管理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流出地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前要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各基层党委(总支)、支部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如流动党员落实单位或长期居住地,即收回《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将正式组织关系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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